
公告日期:2025-09-10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防范投资风险,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适用本制度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
(十三)其他投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五条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
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购买、出售资产是指公司向其他企业进行购买、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七条 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以下事项除须经董事会批准外,实施前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1、单项发生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对同一或相关资金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值的 15%的资产处置事宜(包括委托经营、受托经营、承包、租赁、资产出售、报废等);
2、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5%的对外投资及资产收购;
3、年度借贷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的借贷额;授权借贷额可循环使用,即贷款归还后额度自行恢复;
4、单项发生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15%的对外担保或抵押;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出现本条所述情形的,视同公司的行为。
5、募集资金投资行为。
(二)以下事项(不包括募集资金投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
1、单项发生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对同一或相关资金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值的 15%以下的资产处置事宜(包括委托经营、受托经营、承包、租赁、资产出售、报废等);
2、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5%以下的对外投资及资产收购;
3、年度借贷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30%以下的借贷额;授权借贷额可循环使用,即贷款归还后额度自行恢复;
4、单项发生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15%以下的对外担保或抵押;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出现本条所述情形的,视同公司的行为。
(三)以下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
1、公司进行资产收购、出售时,对单项发生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且年度累积授权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的项目进行审批。
2、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处置固定资产单项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 2%,且年度累积授权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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