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4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12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15
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16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18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和特定对象的沟通管理......18
第十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20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21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22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22
第十四章 附则......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第三条公司在确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进行信息披露;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公司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制定并发布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或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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