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管理效率,规范公司经理的行为,确保经理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的具体人数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系指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者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很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选聘管理人员中的作用。公司总经理必须由董事长提名或由董事向董事长推荐,并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研究、考核,由董事会聘任,实行合同制。不得由单一股东单位委派和聘任。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特点与需要,通过对应聘者的考核、审定,确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条 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解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有董事会的决议,并由董事会向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高级管理人员因故离任,必须向公司递交离职的申请和理由。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内,总经理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行事投资、决策权。
(1)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金额单笔在 2000万元以内的;
(2)公司现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投资在 5000 万元以内的;
(3)单项借款在 5000 万元以内的;
(4)非经营性资产的购置与处理,价值在 500 万元以内的。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是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的委托分管部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的具体职权如下: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总经理外出时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二)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根据总经理的年度经营报告,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各个时期(季、月度)的工作计划,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负责调查和论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经常深入基层,走向市场,收集资料,掌握信息,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供决策的具体意见;
(五)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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