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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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制药”或“公司”)委托,就精华制药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根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
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三)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一、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5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2025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5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5 年 4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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