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日)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除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其他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获授权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3、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5 月 8 日,向符合条件的 10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49.4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66 元/股。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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