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139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
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贵公司2025年12月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告显示“关联董事回避后,出席无关联关系董事仅2人(不足3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否为有效的董事会决议?回避表决的董事因何种原因回避?是否存在明知人数不足仍以虚假回避的方式形成无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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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并根据相关规定将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并根据相关规定将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公司法规定。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12-12 20: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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