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本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 具有本细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 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4项至第6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独立董事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1.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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