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25-066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4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国、杨超、付强、张云:
经查,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应收账款减值计提不准确。公司部分暂估应收账龄未按照业务实际发生月分延续计算,导致 2023 年坏账准备少提 214.91 万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杨建国、总经理杨超、财务总监付强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二是政府补助披露不及时。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收到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
贴 163.62 万元,迟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杨建国、总经理杨超、董事会秘书张云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三是公司治理不规范。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未对第七届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向股东大会说明,董事会、股东会未对个别非独立董事薪酬进行审议,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第六十条规定。个别公司高管同时兼任审计委员会成员,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0 号、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0 号、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四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长杨建国、总经理杨超、财务总监付强、董事会秘书张云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杨建国、杨超、
付强、张云应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友谊北大街 71 号)接受监管谈话。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并就河北证监局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勤勉尽责,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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