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
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
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
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
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
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申请和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提出: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信息后,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申请表》(附件一),由相
关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其他相关资料提交至公司董事会
秘书,并对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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