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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4 20:14:31 股吧网页版
巨力索具: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
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2025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巨力索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公允”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 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
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
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五) 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六)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七)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审计委员会
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
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发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至(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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