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
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披露
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相关内
容。
第三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
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
情人范围。
第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
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
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
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
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
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证券部统一保管,保
管期限为10年。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所知悉的公司
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
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
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其他制
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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