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2025年11月制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公
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因所担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知情人
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事件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