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
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
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亦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监管要求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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