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5-12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1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21日-2025年11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上午9:15至9:25和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王敏女士
公司董事长许开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王敏女士主持。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88号星通大厦41楼)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5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39人,代表股份584,529,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65,032,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25人,代表股份119,497,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7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29人,代表股份119,498,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25人,代表股份119,497,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76%。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持有人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115,548,607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回购股份数量为25,37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0%,在计算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7,720,9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8351%;反对 5,795,6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9915%;弃权 1,01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7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689,2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3021%;反对 5,795,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4.8500%;弃权 1,01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48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戴毅律师与陈晓璇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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