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林美”)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格林美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格林美《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格林美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格林美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在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
掇刀区迎春大道 3 号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
由格林美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会已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格林美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67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19,010,465 股,占格林美股份总数的 12.0799%。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1 人,均为 2025 年 9 月 4 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格林美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66,710,904 股,占格林美股份总数的 9.1078%。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2,66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2,299,561 股,占格林美股份总数的 2.9721%。
(三)格林美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586,139,052 股同意、29,403,013 股反对、3,468,4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897%、4.7500%、0.5603%。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如下:
(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534,739,516 股同意、82,203,449 股反对、2,067,5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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