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作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 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审亚太成立于 2013 年 1 月 18 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47 号
天行建商务大厦 20 层 2206,首席合伙人为王增明。中审亚太 2024 年度业务收
入为 9.83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 6.82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3.01 亿元。
2024 年度,中审亚太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40 家,收费总额 0.61 亿元,涉及的
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建筑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23
家。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中审亚太合伙人(股东)93 人,注册会计师 482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 180 人。
2、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审亚太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请中审亚太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审亚太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自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工作安排,中审亚太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
审计,对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鉴证,同时对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审亚太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审亚太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审亚太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审亚太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中审亚太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
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公允合理地
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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