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产业构架及业务发展需要而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三类。
(一)全资子公司,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
(二)控股子公司,指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三)参股子公司,指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不超过 50%(含 50%),且公司在该子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司。
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以下所称子公司除特别说明外均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组织管理、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审计检查与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对参股子公司的管理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设一名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并按规定召开会议。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须有到会股东或授权代表、董事、监事签字。
第七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需在会议召开 5 日前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以及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子公司的重大会议纪要,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保管期20 年。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或协议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其中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公司委派。
第十一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向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1、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2、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本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3、保证本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4、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本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5、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报告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本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6、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本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7、承担本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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