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加强投资活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升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以获得股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经营活动,包括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兼并重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但以下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范畴:
1、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2、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3、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意投资效益。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风险可控原则:多层面跟踪分析,全方位过程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三)符合公司发展原则: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业务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资源效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授权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总经理有权决定下列投资事项:
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2%(含 2%)的单项对外投资事项(不含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等的投资和其他风险投资),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第九条 董事长有权决定下列投资事项:
(一)除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的单项对外投资事项,并且累计金额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10%;
(二)证券投资事项: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的单项证券投资事项,并且累计投资额度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10%。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投资事项:
(一)除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20%的单项对外投资事项,并且累计金额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50%;
(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20%的单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并且累计投资额度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50%。
其它重大投资事项须经股东会审批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事项,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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