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
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
股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进行独立检查监督。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
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全面负责审计部的
日常审计管理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审 计 部 应 当 以 业 务 环 节 为 基 础 开 展 审 计 工
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经审计委员会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等多个角度进行审查通过。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
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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