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四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公
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前报控股公司核准,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管理部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投资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审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
第八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证券投资管理部协助办理。
第九条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
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证券投资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
(二)负责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协助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发生担保责任后,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处理相关责任事宜;
(五)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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