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可能对其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或情形(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三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参股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其他对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上述报告义务人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及要求,准确、完整地将重大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可要求报告义务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报告义务人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报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信息的处理方式。董事会秘书接收上报的重大信息后,应当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下列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事项、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或仲裁、风险事项等及前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事项”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决议等事项,及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提交执行董事决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涉及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专项会议信息。
第八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含公司购买、出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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