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O 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科院高科技产业发展局产字【2000】137 号《关于同意出资设立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吉林省人民政府于
2001 年 6 月 13 日以吉林省人民政府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文件[2001]28
号文《关于设立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1】1366 号《关于确认大连凯飞等 9 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由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长春光机所”)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风华”)及孙太东、曹健林、宣明三位自然
人共同发起设立,于 2001 年 6 月 26 日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 记 , 取 得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是 :
91220000729540909F。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09]1403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0 年 1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Changchun UP Optotech Co.,Ltd.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邮政编码为 130033。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整。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科技和专业领域优势,着重发展精密光机电仪器、光机电一体化设备、光学材料、光学元器件、医用光学仪器及内窥镜设备等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及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努力培育和提高公司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使之成为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为发展我国民族高科技产业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精密光机电仪器、光机电一体化设备、光学材料、光学元器件、医疗器械、消毒设备及消毒液等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及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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