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包括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对必要工作费用的支配权、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权等。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股东投资者咨询,向股东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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