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和融资(以下简称“投融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机制,加强公司投融资管理,有效防范投融资风险,提高投融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融资行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投融资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一)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新增对外权益性投资(如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四)股票、基金、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
(五)对外发放贷款;
(六)其他投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采用各种方式和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发行中短期票据、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第五条 投融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融资计划与项目应当围绕公司发展整体战略,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和规模经济,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项目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是投融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公司投融资方针,拥有投融资的最终决策权;根据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拥有投融资方案决策权;根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拥有其授权范围内的投融资决策权。其中,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履行公司党委会前置程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融资项目进行监督。
“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统筹公司投融资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投融资计划,负责对投融资事项所涉及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为投资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和证券投资管理部为融资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协助证券投资管理部、财务部开展投融资工作。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一节 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十条 公司党委对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重大投资事项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先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投资的立项及审批。公司应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求,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规范化水平。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
(一) 证券投资管理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调研,提出立项建议;
(二) 证券投资管理部门独立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并根据项目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组织编写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三) 公司经营班子对证券投资管理部门等意见进行审核、论证;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需经国资审批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等。
第二节 被投资企业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参股公司,公司依据合作协议约定向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经营管理人员等人选,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参股公司的运营决策;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所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董事应全面了解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财务和人事等状况,遇有重大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公司。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行为实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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