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
审核报告
德皓核字[2025]00000752 号
北 京 德 皓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eijingDehaoInternational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
目 录 页 次
一、 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 1-2
审核报告
二、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 1-2
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业 绩 承 诺 实 现
情 况 说 明 的 审 核 报 告
德皓核字[2025]00000752 号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光电)编制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奥普光电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奥普光电管理层编制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长春奥
德皓核字[2025]00000752 号审核报告
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是
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
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
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奥普光电管理层编制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已按照《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奥普光电实际盈利数与业绩承诺数的差异情况。
本审核报告仅供奥普光电 2024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晶静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丹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关于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光宇航”) 4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前,公司已持有长光宇航 11.11%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长光宇航 51.11%股权,长光宇航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相关交易于 2022 年 9 月完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 2024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如下:
一、 基本情况
经公司 2022 年 8 月 31 日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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