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公司行业与公司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根据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承担的具体职责,按公司年度薪酬方案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年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年度薪酬方案考核后领取薪酬。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少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扣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后,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减少、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若已发放的,公司可以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被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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