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登深圳分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或中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买卖所持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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