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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3 11:36:56 东方财富iPhone版 发布于 陕西
你的目的不单纯
发表于 2025-12-13 10:27:14 发布于 江西
深圳中院不支持英威腾3.25亿元业绩补偿核心诉求,核心原因是法律主体灭失+举证不足+程序合规+合同约束,具体如下: 一、核心法律障碍:承诺主体已合法注销 - 瀚瑞德于2019年1月完成注销,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直接索赔失去对象 。- 法院认定其注销程序符合工商规定,清算与公告流程无明显违法,不满足“未经清算即注销”等可追责情形 。 二、关键举证失败:无法追责原股东连带清偿 - 英威腾主张原股东恶意逃废债务、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该情形。- 无证据显示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在注销中承诺承担公司债务等需担责的法定情形。- 业绩补偿义务主体是瀚瑞德,而非原股东个人,无合同约定原股东需对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 。 三、程序与履约层面:英威腾自身存在疏漏 - 瀚瑞德2019年1月注销,英威腾3月底才知晓,5月才披露,未及时预警与干预,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法院可能考量其自身过错 。- 收购协议未设置业绩承诺期内禁止注销、股东连带担保等保障条款,风险防控不足 。 四、判决逻辑总结 法院遵循“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在无证据证明原股东存在法定或约定担责情形下,驳回核心索赔;仅支持少量行政处罚与违约金,是基于注销过程中的轻微违规,而非业绩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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