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保持公司的独
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遵
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回避表决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第
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信息的报告及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证券与投资部应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关联人应及时更新关联信息,确保关联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应当配合公司证券与投资部的关联人名单登记工作。
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则该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应在相关协议安排生效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申报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变动情况。
本条所述申报义务持续至相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不再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相关情形之日起满 12 个月止。
第九条 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在发生交易活动时,基于关联人定义
原则参考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为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报告义务。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须将有关关联交易信息(即交易各方的名称、住所,具体关联交易内容和金额,交易价格、定价的原则和依据,该项交易的必要性等事项)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对该关联交易进行了解和审核,并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提交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资金
等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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