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7 楼 邮编:2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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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益友证罗普字(2025)第3号
致: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2.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中亿丰罗普
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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