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9-23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皖通科技
股票代码:002331
收购人 1:西藏腾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工业园区达孜工业园区创业基地大楼323 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晴路 1 号
收购人 2:北京景源荟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 1 号(D 段)6 层 D 段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晴路 1 号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曲水镇曲水村 4 组 34 号 202 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晴路 1 号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九月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皖通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向西藏腾云和景源荟智发行完成后,收购人西藏腾云、景源荟智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景源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32.84%股权,将触发收购人西藏腾云、景源荟智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景源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五、收购人西藏腾云、景源荟智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景源已承诺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且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已批准西藏腾云、景源荟智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景源免于发出要约。综上,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
六、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获得皖通科技董事会、股
东会的批准,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七、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八、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收购人声明......1
目 录......3
释 义......6
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7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7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8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0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11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11
八、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 5%的情况......12
九、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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