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5–024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皇氏集团”)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72025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
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5〕1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嘉棣、王婉芳、杨洪军、石爱萍: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皇氏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 年 11 月 11 日,皇氏集团全资子公司皇氏数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
氏数智)与泰安市东岳财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财富)签订了《泰安市东岳数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差额补足事项,即皇氏数智确保东岳财富在持有基金份额期间,每年能从基金取得投资本金 6.5%的投资收益,如实际投资收益金额小于 6.5%的约定收益金额,皇氏数智应支付差额部分;二是远期回购事项,即基金未达到在 2025 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4 亿元,皇氏数智应收购东岳财富持有的 3.1 亿元基金份额。
上述《补充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要合同。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皇氏集团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对于上述事项,皇氏集团未在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直至 2023 年11 月 21 日,皇氏集团才对《补充协议》主要内容进行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皇氏集团相关年度报告及其审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皇氏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皇氏集团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皇氏集团时任董事、副总裁兼皇氏数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洪军签署《补充协议》,皇氏集团董事长黄嘉棣,皇氏集团董事、董事会秘书王婉芳未组织皇氏集团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黄嘉棣、王婉芳、杨洪军签字保证皇氏集团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皇氏集团监事会主席石爱萍 2021 年 6 月参加相关会议应当知悉《补充协议》相
关事项,未督促皇氏集团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签字保证皇氏集团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当事人杨洪军积极配合调查及提供材料等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2.对黄嘉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3.对王婉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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