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则规定,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公司董事会就公司任职独立董事曾凡跃、林立(新任)、吴崎右、张燃(新任)、徐波(离任)、王平(离任)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亦不属于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属于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亦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属于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亦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属于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现任独立董事曾凡跃、林立、吴崎右、张燃以及离任独立董事徐波、王平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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