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含公司以及所属子公司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翼鹏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普利特伴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燕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普利特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及上述公司相关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战略规划、研发与知识产权管理、融资与投资管理、担保与关联交易、货币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生产与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存货与成本管理、工程与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管理、税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发展战略定位风险、经营环境变化风险、运营管理管控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与利润表相关的,以利润总额指标衡量: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2.5%的,为一般缺陷;在2.5%-5%的,为重要缺陷;超过5%的,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0.5%的,为一般缺陷;在0.5%-1%的,为重要缺陷;超过1%的,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②内部监督机构未履行监督职能;③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对应的控制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或需要更正已公布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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