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邮编:310008
GrandallBuilding,No.2&No.15,BlockB,BaitaPark,OldFuxingRoad,Hangzhou,Zhejiang310008,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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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能科”、“公司”)的委托,担任理工能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理工能科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分别简称“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合称“本次调整及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针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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