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七条 买卖计划事前通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3 个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增持时间区间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披露增持进展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披露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八条 限制转让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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