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9 20:14:09 股吧网页版
华英农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0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人员: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或续聘、任期内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被终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退休及其他导致其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除非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其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公司董事会收到其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的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公司予以合理赔偿。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其薪酬按实际任期计算。如公司薪酬制度另有具体规定的,按该等制度执行。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均需按照公司内部相关制度规定,通过审计监察部的离任审计,审计结论无异常方可办理离职手续或移交手续。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通过离任审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公司制度规定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决策文件、财务资料、合同协议、印章证照、未结诉讼及监管问询事项。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交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应向公司办妥所有工作交接和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1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等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不因其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