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内部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人员。
如果在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重大信息的义务,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任何人泄漏公司的该等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拟作出的决议;
(三)公司或下属企业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
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第 2 至 4 项除外),应当按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