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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但授权内容不得超过《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凡涉及公司重大业务和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或不召集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按照前款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内容明确、材料充分的书面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自行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传真、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议题由提议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书面提议中提出。提议者在书面提议中提出的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董事长应当将其作为会议议题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不得拒绝。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下同)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
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达、邮件(含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电话、传真、即时通讯账号发送(短信或微信)或其他经董事认可的方式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方为有效。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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