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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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661 号
致: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姚毅琳、傅剑参加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英农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华英农业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河南华英
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后因控股股东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议将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经董事会核查同意,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文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
为 2025 年 5 月 9 日 14:30;召开地点为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 1 号 16
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7、《关于确认董事 2024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确认监事 2024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5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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