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1 16:05:04 股吧网页版
久立特材: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 邮编:310007

电话/Tel: (0571)8790 1648 传真/Fax:(0571) 8790 1646

网址/Website:www.celg.cn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特材”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保证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申请人的有关报告引述(如有),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外,并不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并不作任何商业判断或发表其他方面的意见。就以上非法律业务事项,本所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编制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政股[2005]51号”文件批准,由原浙江久立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9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196号文”核准,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9]176号)同意,公司股票于2009年12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久立特材”。股票代码为002318。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58062811X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