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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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怀律师、冯玫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刊登于《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 14:45 在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西
湖工业区信息产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永红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如下: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28,441,9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777%;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9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053,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06%。
(二)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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