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002317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在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向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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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审核批准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公司经理层)、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批签字后方可对外报送。
董事会秘书认为拟对外报送的信息关系重大还需经过公司总裁或者董事长特别审核批准的,待总裁或者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对外报送时,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当与接收方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向接收方提供公司的《保密提示函》,并要求对方收件人员签署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因特殊情况未签署的,应该说明具体情况,并督促相关方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该部门领导应负责将《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证券部保留存档。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保密提示函》中列明以下条款内容:
1、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2、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3、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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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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