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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20:21:07 股吧网页版
众生药业: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加强公司资金风险控制,防止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禁止关联方以经营性资金占用掩盖非经营性占用的行为,完善尽责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公司与非关联方之间产生重大金额的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经营性占用以外的资金占用。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建立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措施

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并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规定结算或支付期限,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并应遵照相应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订立交易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关联交易款项支付时间、延迟支付处罚方式等条款。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款项结算时,公司财务部门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并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

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

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过程中,涉及到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一律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并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月度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将月度末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结算统计结果及时报告给公司总裁。
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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