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广东监管局”)。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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