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绩效的主要依据。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责任和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质和诚信记录,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是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责任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保管董事会印章,严格按规范做好用印登记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负责协助公司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筹划并实施资本市场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事宜,推动公司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进行有效市值管理,建立长期激励机制。
(十)协助董事会下属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十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依法保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及职权,董事会秘书的职权包括:
(一)依法参加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和各级经营管理决策层会议,对涉及公司治理运作程序和信息披露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二)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调阅涉及信息披露等事宜的相关文件、资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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