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分红政策
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缴纳各项税种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四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六)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等情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但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股份送转比例应当与业绩增长相匹配。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应当及时做好资金安排,确保现金分红方案顺利实施。
第六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
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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