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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一、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 3

二、 本激励计划的内容 ...... 5

三、 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 20

四、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 21

五、 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 22

六、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所需资金符合规定 ...... 23

七、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23

八、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 24

九、 结论意见 ...... 2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致: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焦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本
激励计划的事宜出具《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
等规范性文件和《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焦点科技提供
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焦点科技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声 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
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对《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草案)》”)及实施程
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
和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
中涉及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
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
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证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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