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5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符合诚实信用、公允合理原则。符合商业原则并遵循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的条款;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审议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各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
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九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
在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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