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5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者“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等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风控部门,审计风控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
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重要问题的沟通和衔接;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五)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六)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
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
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
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或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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